作者nknuukyo (我無所能因敵成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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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公告] solsol 不服 IanLi 之認定 一案
時間Mon May 11 13:52:35 2026
結論:本次翻案無理由
立論:
當事人S期望該板有法一致性,並以1:1的例子作為佐證判斷的前提,
不過此處法一致性應該不是說:"1:1時,就是不處罰",
而是因為平常要2/3以上的標準,
今天在"裁定板友是否違規時",如果沒有2票,那就採保守的立場,不逕自認定違規;
潛在原因是:"因為無法直接推論至少有2/3同意"
而今天在"決定板友申訴案是否要翻案時",如果沒有2票,
這時候的保守立場也是先不推翻原判決,因為"無法直接推論至少有2/3同意"
所以就法一致性的部分,這裡見解不同於原告S板友,
仍尊重看板與小組自治,維持原判,
不過建議股板未來增設板規時,可以將申訴、檢舉的差異稍加說明。
※ 引述《solsol (亂風)》之銘言:
: : → nknuukyo: 請問:就算分母不算他,有>1/2嗎? 210.242.3.184 05/05 15:57
: : → nknuukyo: 沒有的話,不過半的敘述有何問題? 210.242.3.184 05/05 15:57
: 此疑問,有過往板主宣言證明申訴人主張
: #1dRivwm7 (StockPicket)
: → Paul1021: Djuda已提離職,剩下未決的案件可能我再跟r板主討論是否 12/30 17:58
: → Paul1021: 等新板主上任後再請新的板主對未決的案件做出判決,或是 12/30 17:59
: → Paul1021: 有一人判未達就以未達結案 12/30 18:00
: 推 rayccccc: 至少把這些判完再走比較好... 12/31 10:55
: → rayccccc: 剩兩位也只能按照之前1:1算未達 12/31 10:56
: 經查過往申訴案件相關紀錄可見於實務運作中,
: 板主採取「1:1情形下採未達處罰標準結案」及「有一人判未達即以未達結案」之描述,
: 顯示過往對於申訴案件之判定,存在以「50%同意<未達>就成立申訴成功」之一致性運作方式。
: 另查
: #1ZO0R8tC (Law-Service)
: 主旨:BlueBird5566申訴Stock板Tapqou板主曠職逾14日一案宣判
: 又查過往公告,查既有規範及過往處理文字可知,制度上已明確認可「請假」作為成員無
: 法履行職務時之正當處理方式,並要求未能履行職責者應透過請假程序處理,而非逕行缺
: 席或不作為。則於合議審理情境中,如有審理人員未表態,實質上即屬未履行表決職務之一種態樣,應比照前開制度精神,視為應請假或不列入有效表決範圍,而非在未明確規範下,逕將其納入表決母數並影響結果。
: 否則即形成:
: 一方面要求成員於無法履職時應請假,另一方面卻容許未表態之狀態直接影響案件結論,
: 制度適用前後不一致,亦影響程序之公平性與可預測性。
: 為避免不同案件適用標準不一致,建議於本案審理前,先釐清本組目前對於申訴案件之表
: 決規則(包含未表態之處理方式及分母計算方式),以利後續審理基於明確一致之基準進
: 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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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solsol: 沒有解釋為何不能認定實習板主曠職。 36.235.67.17 05/12 19:20
→ solsol: 請群組長說明,申訴人將視回答考慮上訴。 36.235.67.17 05/12 19:21
→ solsol: 另外申訴案1:1時就是不處罰。 36.235.67.17 05/12 19:59
→ solsol: 群組主長應拿出來宣判案例證明,而不是憑 36.235.67.17 05/12 19:59
→ solsol: 空想像。 36.235.67.17 05/12 19:59
→ solsol: 若群組長無法證明,應請下屬小組長提供案 36.235.67.17 05/12 20:00
→ solsol: 例證明。 36.235.67.17 05/12 20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