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之規定,於證人之
訊問準用之。
第100條之1
訊問被告,應全程連續錄音;必要時,並應全程連續錄影。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
,不在此限。
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,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,其不符之部分
,不得作為證據。
立法理由:
二、為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,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,一併修正原條文,明定第一
百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之規定,於證人訊問時亦準用之。
三、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原條文之規定,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
,除有急迫情形外,亦應全程錄音,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,筆錄所載證人陳述與筆錄不符
部分,不得作為證據,附此敘明。
※ 引述《treasurehill (寶藏巖公社,你還未夠班S)》之銘言:
: 我真的笑死!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?
: 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「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;必要時,並得全程錄影」之規定;另?
: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,得詢問證人?
: 惟第二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,其中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條之二並未在準?
: 之列。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,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,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,?
: 於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,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,
: 現在是全程錄音錄影的部分在證人部分沒有準用啊!既然沒有錄音錄影,你是要勘驗什麼?
: 當然就只能以筆錄為準啊!
: 而且人家現在爭執的不是錄音錄影與筆錄不符,而是誘導訊問ㄟ!
: 然後雙方爭執的點
: 而筆錄譯文中顯示,邵琇珮當時也向檢察官詢問說:「要用告狀這個字眼嗎?應曉薇會認
: 為她只是在反應陳情。」
: 陳智涵轉述,律師再聽完光碟後發現,邵琇珮有說我不認為要用告狀這兩個字,她認為,
: 就是接受一個市民的陳情,「我不會用這個字眼」。
: 當邵希望修改時,卻遭檢察官強硬回絕:「這就是告狀啊!」,然後就寫進筆錄。
: 在我看來,雙方對於應曉薇有去關說的事實根本沒有爭執啊!爭執的部分是對該行為評價
: 那評價就交由法院來判斷啊!這叫什麼翻供?
: 小草根本沒有實務經驗,拿著個片段資訊就來胡扯,還真是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,實則是
: 魯班門前弄斧,KP沒有找你去當辯護人,實在是太可惜了!
: ※ 引述《winterson (含淚復活長期持續更新)》之銘言:
: : 真的很懶得打臉卡提諾法學院的青鳥
: : 找什麼破YT律師跟媒體報導
: :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要旨
: :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、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,係刑事立法者針對
: : 法官、檢察官於訊問被告,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,為建立訊(詢)
: : 問筆錄之公信力,並擔保訊(詢)問之合法正當,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
: : 考量,課以國家偵、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、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。是否錄影,得就其有
: : 無必要性作考量,全程同步錄音,則無裁量餘地;並於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(第一百條之
: : 二準用之)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,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,賦予
: : 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,排除其證據能力。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,為使
: :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、妥適地進行,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,杜絕爭議,增
: : 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「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;必要時,並得全程錄影」之規定;另於
: :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,得詢問證人,
: : 惟第二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,其中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條之二並未在準用
: : 之列。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,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,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,及
: : 於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,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,此應屬立法上之疏漏
: : 。是以,檢察官於訊問證人,或司法警察官、
: : 司法警察於詢問證人時,如仍予以錄音或錄影,自非法所不許。
: : 倘遇有筆錄與錄音、錄影之內容不相符者,
: : 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,
: : 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,排除其證據能力。
: : 管你偵訊有沒有律師 筆錄有沒有具結
: : 刑事訴訟法都跟你講了
: : 筆錄與錄音、錄影之內容不相符者,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,排除其證據能力。
: : 北檢有意見
: : 就當庭申請勘驗錄音錄影阿
: : 跟當年林益世一樣
: : 來個一刀斃命嘛
: : 也不用每個星期開庭北檢都要被輿論凌遲
: : 笑北檢不敢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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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violetking (1.160.222.22 臺灣), 06/03/2025 21:00:10
刑事訴訟法
第192條
第七十四條、第九十八條、第九十九條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