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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板名稱: car 1.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(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) [證1]#1g065zF6 (car) 2. 與板主溝通證據(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) [證2]首次寄信 [證3]板主回信 [證4]二次寄信 [證5]三次寄信 [證6]板主回信 3. 板友被判決處罰之本文(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) [證7]#1fy8C8Wy (car) 4.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首先聲明,在公平公正,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基礎下,本人尊重判決。本次不服判決的點, 在於判決標準缺乏公平性以及不符合比例原則,且有因人廢言之跡象。 car板主 III156k1529 曾在2/20的水桶公告(#1fc26ehV (car))文中表示:「互戰的類 型我也會從寬評斷,不要吵輸了就來檢舉」 另外在3/22的水桶公告(#1flz_Ab7 (car))文中,對於Dino14124於#1fidjOPy (car) 之 推文,包含「日經文又來囉,又要看本田雙傻搞笑了」、「雙傻還沒出現冒出一個名車ID ,30公尺夠喔?笑死」、「奇怪本田雙傻沒有進來欸,我還在等他們進來堅持內線龜」等 連續性針對特定族群之挑釁、引戰之言論,採取不管制動作。 可見板主對於此類型檢舉案件,標準是極其寬鬆的。 而在5/10的水桶公告(#1g065zF6 (car))文中,板主針對本人hondasho於#1fy8C8Wy (ca r)文中之「再巡航超車道啊哈哈哈、沒得閃了吧」等用詞,以及檢舉人所提出的「笑死XD 一群沒防禦駕駛觀念的佔用仔跑出來秀下限XDD」,卻採取不同的標準判定。同時此文當 中,本人也無使用任何不雅用詞。 以一般人來看,本人之用詞與過往不處份案例相比,純屬網路上互相答辯之程度,嚴重程 度相對輕微許多,應該比照過往判決標準才合理。 而關於板主主張「嘲諷受害車主」,本人認為此文影片來自WoWtchout這個平台蒐集的影 片,並不能完全證明是po文者本人,無法確認文章參與者有受到傷害。 且檢舉人xmaspan常時有在不同文章與本人做意見交流,本次之檢舉有「明顯因人廢言」 的意圖,這點從5/10的水桶公告底下的推文,也可以明顯看出。其推文表示「那傢伙最糟 就是嘲諷他人,巧言令色,我後來跟他都不講道理,用他的調調嘲諷回去,雖然拉低自己 格調,但也是他應得的」,從文中語氣可推知其意圖。 另外補充,針對GLUESTICK在1/9於置頂檢舉區(#1fBPPHGk (car))之檢舉「#1fNwsCwq S IL推文 指名謾罵 板規3-1,3-3」,被檢舉者SIL其一推文「可憐被打臉到腦殘當機說不 出個啥,只好趕緊扣別人帽子囉~」,此有明確使用負面性字眼之言論,而在1/23之水桶 (#1fSpAmND (car))文中,是採取不處分動作。 擷取car板3-1板規 3-1【引戰、造謠、辱罵】 於文章或推文以挑釁、嘲諷之態度發表不當言論、捏造謠言引起紛爭以及其他足以造成板 面具體爭議或紛爭之言行者。以負面性字眼辱罵,包含但不限於「腦殘、低能、白癡、智 障」等,若為情節輕微開玩笑語句,請確實以文字說明自己在開玩笑,而情節輕微與否則 由版主視語氣認定。 綜合過往板主判例,以及板主自行宣告的標準,此次判例理當是不予處分,而且此次處分 有明顯「以人廢言」之意圖,缺乏公平性與比例原則,是具爭議的判決。 爭議之理由: - 板主標準不一,缺乏公平性,且不符合比例原則 - 檢舉者身份特殊,有「因人廢言」之意圖 雖然板主有對於板規的最終判定解釋權,但若板主有自己別於一般常理的標準,應當於板 規公告範例,板眾也好依循。現行的判決,只會讓人感受到標準不一,不符比例原則的狀 況,同時有「欲加之罪,何患無詞」的跡象。 此外,以本人長期於car板發文的紀錄(自2016年起,達502篇文章),發文內容幾乎為有 意義之文章,且在板上無水桶紀錄。就算真認定是違反板規,在貢獻度及「初犯」的前提 下,應優先考量以「警告」或是「縮短日數」為佳。 再請板務組協助判斷,謝謝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49.215.98.226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_RelaxEnjoy/M.1778667519.A.AFB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