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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:    請任一板主五日內解除申訴人處分 就板規4-4來說 4.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,發文者不得刪除 、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,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。 (1) 雖標記主要為板主識別案件進度之方式,非必要之動作, 但就板規文句來說,接受審理已標記, 於閱讀者視角上確有造成誤會之嫌,無法明確得知在文章未標記之前是否能更改內容。 請板主研議日後修正板規文字。 可參照政檢板規3-8之文字:接受審理、標記… (2) 申訴人修改文章內容前,板主回應: → freddy50301: 駁回 無重審事由 01/18 17:31 推 smallxxoo: 不受理 01/18 18:46 推 gerund: 請按照程序 01/18 19:50 由板主推文來看,僅能判斷 freddy50301板主 為「接受審理」但「駁回」。 smallxxoo板主 為「不受理」。 gerund板主 為「意向不明」,小組無法判定「請按照程序」所指為何。 就板規文句所述: 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。 在申訴人修改文章前,可知板主受理與不受理各佔一位,g板主為不明, 既其文受理狀態不明亦未先行標記,故認為應該解除其處分。 ※ 引述《luciffar (我是玻璃心の中國人)》之銘言: : 檢舉人 :luciffar : 檢舉對象:freddy50301,smallxxoo,gerund : 看板名稱:HateP_Picket : 訴求內容:板主群違反板規站規 : 檢舉事由: : 政黑檢舉版板規4-4 : 4.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,發文者不得刪除 : 、修改文章或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,違者處以水桶60天之處分。 : 這條的閱讀重點是 經板主接受審理<已標記>或<判決完成之後> : 才成立後面的處分條件 用意是防止有人惡意變造證據 : 至於案件還在審理階段 將打錯的標題修改為正確 : 完全沒改動內文合情合理合法 : 如有錯誤 本應由板主對檢舉人提出糾正 : 版主未對本人提出糾正 還以此為由水桶人 : 實在是非常不合常理 : --- : 政檢4-6 : 6.申訴案張貼後72小時內板主、案件雙方皆可做案件補充,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: ,案件結案後板主可視情況鎖推文。 :  其餘非相關人等(檢舉者/被檢舉者/板主外),不得任意發言,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。 : 72小時內 雙方還在進行案件補充 1/18 最快也要三天才能結案 : 也就是1/21之前不得任意結案 : ========= : 事實證明1/18 1/19 1/27 推文仍然持續進行法庭攻防 根本並無TWTP2018 所言判決完成 : 真正的判決完成日期為 1/27 板主才標記m文 此刻才算是正式結案 期間該文並無任何標示 : 版主本應對不熟悉板規的使用者用更加寬大的態度去完成案子 : 應以勸導改正為最優先 : 三位版主未發現標題錯誤 就受理案件 是否也有失職之嫌疑? : 標題打錯不指正檢舉人 卻以此為由附和惡意檢舉 並火速判決 : 經本人指正抗議後還不修正判決 實有故意陷害檢舉人的嫌疑 : 本人在此要求庭上 : 1.對本人無罪釋放 : 2.請版主對爾後的檢舉案以輔導完成案件為先 沒有改善才能水桶 : (請參考站規17之相關規定 後敘) : 3.對三位版主依照小組長職權做出處分 : 4.版主群嚴以律人 寬以待己 本身有未發現標題打錯的缺失 : 視板規72小時規定如無物 : 讓申訴案憑添波瀾 製造版務糾紛 : 實在難以服眾 : 既然板主群強勢認定我標題打錯 修正是違規的 : 也請為自己貿然受理打錯標題案件負責 : 如果版主有發現標題打錯 直接退案或具體提出指正也不會害我被水桶 : 這其中是有因果關係的 版主群是避無可避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27.154.78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_SecretGard/M.1739033580.A.887.html ※ 編輯: zeuswell (61.227.154.78 臺灣), 02/09/2025 00:59:39 luciffar: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2/25 20: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