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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不做裁決: 政黑板主有二位甫上任不久,尚在板務瞭解及磨合期, 檢舉案雙方對板規認知亦有所差異, 僅為三方(板主、檢舉案雙方)對板務程序理解認知不同, 孰是孰非難以歸咎。 原處分已解除、也並非檢舉結果最終改判則可判定檢舉人為鬧板。 ※ 引述《luciffar (跨蝦小 美宏敢逆)》之銘言: : 檢舉人 :luciffar : 檢舉對象:freddy50301,smallxxoo,gerund : 看板名稱:HateP_Picket : 訴求內容:板主失職怠惰 板主群違反板規 : 檢舉事由: : 政檢4-7規定 : 7.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,若案件雙方被水桶喪失發言權則轉寄。 : 給板主由板主代為發表之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1.227.164.130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_SecretGard/M.1739692715.A.D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