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reno30918: 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02/21 16:24
附件:
證01:原文
證02-05:溝通信
證06:水桶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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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101.169.138 (馬來西亞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_SecretGard/M.1742685053.A.C67.html
補充說明(四)、訴求(三)
※ 編輯: laptic (118.101.169.138 馬來西亞), 03/23/2025 21:19:04
※ laptic: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4/05 10:20
二、laptic君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於PTT任何板務看板發文,
違反任何板規即直接處以永久禁言處分,直至帳號部洗P幣一案審查
結果定讞。
這段「主文」已經明示「任何「板務」看板」,
而不是「任何「板務部」看板」,
但 eden6197 卻認為應以「說明」為依歸:
四、考量 laptic君未來應更謹慎發文,並遵守各看板板規,不給板主造成
更多困擾,在帳號部調查結果前也將受到規範發文,若有任何違反板規行
為,直接予以永久禁言處分。
如果這說法可以成立,需要思考的是:
一、
「主文」是記載「說明」的綱要,不管是在現實法院,或是在本站申訴制度中,
都是實務上常見的事,然而該板主自行斷章取義詮釋該公告,
姑且不論其以分身帳號在板內、板外不斷喊「怎不永久水桶」等有意導致本人權益受威脅
之行徑,
單論對公告之詮釋部分,已經有不當侵害個人權益之情事。
且已故前站長既然明示範圍為「板務看板」,
規範範圍顯然的應只限於 Hate_Picket 或 HateP_Picket 之類的公務類型看板(以組內
看板為例),
因此進一步得證其「自由心證」的認定方法。
二、
在未進一步釐清該公告細節前,即自行任意永久水桶,
這並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、第4號「保障言論自由」的要求,
有實質審查言論的嫌疑。
三、
經查該板主事後將該水桶公告置底、板標改為「普天同慶」等情節,
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作為(形同慶祝某使用者進桶),
與 Fucket 板昔日試閱不通過的背景毫無不同。
不管是否構成「公器私用」,都是對一位失勢者的追殺,
明顯有公審之故意,且不失為「仇者快」的表現,
據此應有「違背善良風俗」之情形,為權利義務規範所不容許,應予以盡速排除。
*如有事後規避調查之情形,請組務向站務總監調閱記錄確認。
四、
此案係訴外當事人 reno30918 挑釁在先,
且依據二年前的發文(註一,站內文章已經消失,故以站外備份為準),很顯然的,
reno30918 明顯知悉「馬來人」即為指本人,
然而板主卻認為並非如此,這已經違背經驗法則,亦有雙重標準嫌疑,
要不都不罰,要不就一起罰。
因此在此優先訴求,基於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原則,
本案應改以其他正常的板規(即「人身攻擊」)論斷。
而如果最終結果為駁回申訴或維持原判,
考量我的心裡負荷、身體健康問題,請組務逕行要求,
依 5-16-1 限制、禁止針對「laptic」或「馬來人」的任何討論(含同音義、形似字、或
以其他方式規避此措施之行為),
期間應為「永久」(或至已故前站長的判決被撤銷或修正為止)。
註一:#1Zz7-XWL (Marginalman)
https://www.pttweb.cc/bbs/Marginalman/M.1676967841.A.815
標題 [閒聊] 馬來人laptic 請進
申訴人 :laptic
看板板名:Marginalman
被申訴人:eden6197
申訴訴求:一、更改適用板規為「人身攻擊」,不應使用「上位法」處分;
且 reno30918 亦應同罰。
二、如果本案維持原判,該板應依「非公眾人物討論」條款,「永久」禁止針
對「laptic」或「馬來人」的任何討論
三、命令 eden6197 清除不當板標
申訴內容:
本案經溝通後,已多數決維持原判(支持方佔多數),
故在此提起上訴,合先敘明。
對於事實本身,經當事板主解釋,我對此無異議,也自認發言有不當,
但在水桶量刑部分,認有「用法」上的違誤。
首先,已故前板務站長的判決(目前已提出撤銷申訴,但待審視)
完全不符合「上位法」的定義;
其次,就算認為符合,其內容亦有爭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