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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人 :laptic 看板板名:Marginalman 被申訴人:eden6197 申訴訴求:一、更改適用板規為「人身攻擊」,不應使用「上位法」處分; 且 reno30918 亦應同罰。 二、如果本案維持原判,該板應依「非公眾人物討論」條款,「永久」禁止針 對「laptic」或「馬來人」的任何討論 三、命令 eden6197 清除不當板標 申訴內容: 本案經溝通後,已多數決維持原判(支持方佔多數), 故在此提起上訴,合先敘明。 對於事實本身,經當事板主解釋,我對此無異議,也自認發言有不當, 但在水桶量刑部分,認有「用法」上的違誤。 首先,已故前板務站長的判決(目前已提出撤銷申訴,但待審視) 完全不符合「上位法」的定義; 其次,就算認為符合,其內容亦有爭議: 二、laptic君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於PTT任何板務看板發文,     違反任何板規即直接處以永久禁言處分,直至帳號部洗P幣一案審查     結果定讞。 這段「主文」已經明示「任何「板務」看板」, 而不是「任何「板務部」看板」, 但 eden6197 卻認為應以「說明」為依歸: 四、考量 laptic君未來應更謹慎發文,並遵守各看板板規,不給板主造成 更多困擾,在帳號部調查結果前也將受到規範發文,若有任何違反板規行 為,直接予以永久禁言處分。 如果這說法可以成立,需要思考的是: 一、 「主文」是記載「說明」的綱要,不管是在現實法院,或是在本站申訴制度中, 都是實務上常見的事,然而該板主自行斷章取義詮釋該公告, 姑且不論其以分身帳號在板內、板外不斷喊「怎不永久水桶」等有意導致本人權益受威脅 之行徑, 單論對公告之詮釋部分,已經有不當侵害個人權益之情事。 且已故前站長既然明示範圍為「板務看板」, 規範範圍顯然的應只限於 Hate_Picket 或 HateP_Picket 之類的公務類型看板(以組內 看板為例), 因此進一步得證其「自由心證」的認定方法。 二、 在未進一步釐清該公告細節前,即自行任意永久水桶, 這並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、第4號「保障言論自由」的要求, 有實質審查言論的嫌疑。 三、 經查該板主事後將該水桶公告置底、板標改為「普天同慶」等情節, 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作為(形同慶祝某使用者進桶), 與 Fucket 板昔日試閱不通過的背景毫無不同。 不管是否構成「公器私用」,都是對一位失勢者的追殺, 明顯有公審之故意,且不失為「仇者快」的表現, 據此應有「違背善良風俗」之情形,為權利義務規範所不容許,應予以盡速排除。 *如有事後規避調查之情形,請組務向站務總監調閱記錄確認。 四、 此案係訴外當事人 reno30918 挑釁在先, 且依據二年前的發文(註一,站內文章已經消失,故以站外備份為準),很顯然的, reno30918 明顯知悉「馬來人」即為指本人, 然而板主卻認為並非如此,這已經違背經驗法則,亦有雙重標準嫌疑, 要不都不罰,要不就一起罰。 因此在此優先訴求,基於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原則, 本案應改以其他正常的板規(即「人身攻擊」)論斷。 而如果最終結果為駁回申訴或維持原判, 考量我的心裡負荷、身體健康問題,請組務逕行要求, 依 5-16-1 限制、禁止針對「laptic」或「馬來人」的任何討論(含同音義、形似字、或 以其他方式規避此措施之行為), 期間應為「永久」(或至已故前站長的判決被撤銷或修正為止)。 註一:#1Zz7-XWL (Marginalman) https://www.pttweb.cc/bbs/Marginalman/M.1676967841.A.815 標題 [閒聊] 馬來人laptic 請進
reno30918: 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02/21 16:24
附件: 證01:原文 證02-05:溝通信 證06:水桶公告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18.101.169.138 (馬來西亞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_SecretGard/M.1742685053.A.C67.html 補充說明(四)、訴求(三) ※ 編輯: laptic (118.101.169.138 馬來西亞), 03/23/2025 21:19:04 laptic: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4/05 10: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