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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kyjazz (史蓋爵士) 看板: About_Life
標題: [宣判] ms883050 申訴 lianpig5566 案
時間: Sat Mar 1 20:57:15 2025
【裁判日期】 民114.03.01
【裁判案由】 ms883050 申訴 I-Lan 代理板主 lianpig5566 案
【裁判全文】
使用者 ms883050 不服 I-Lan 代理板主 lianpig5566 水桶判決,
經審閱其文章、該板板規與站規,做出判決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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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文
申訴案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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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明
一、
依本群組申訴案,文章代碼 #1dabZ6q1 辦理;
本案應為 L_TaiwanPlaz 組務板申訴案,
因案件發生看板由小組長代管,故屬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。
二、
援引 I-Lan 板規 #1dMnR4vN (I-Lan):
2. 文章、簽名檔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內容:
g.轉貼新聞時事類文章一日限1篇,依文章日期區別,並請附上28字以上之心得。
g.1.政治新聞(依新聞網分類)不得附上任何心得及內文上色,內文須完整張貼。
若分類非政治新聞但文章明顯為政治相關,則視為政治新聞但不適用罰則規定。
9. 未在上述板規規定內,但卻有影響閱讀或引起爭端之發文/推文之事實
板主可刪除文章/推文,並公告說明之,並視情節決定是否予以水桶。
10. 罰則:
a.違反版規者,基礎罰則刪文外並予水桶14日
b.違規嚴重或一個月內累積高於三次,予以退文並水桶30日(最高達3650日)
c.版主可視違規情節輕重議處,水桶最低3日
d.輕微/爭議狀況違規將給予警告乙次,第二次後水桶14日起
三、
判決說明:
1.
申訴人於看板發表政治新聞,雖沒有在文章中附上心得,
卻以推噓文方式附上心得,
小組長認為申訴人惡意規避板規罰則,裁定水桶。
檢視文章內容,在該新聞網中被分類為"要聞",
其意涵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,應為"重要的新聞",
且其文章由報社記者刊載於報社新聞網,
文章內容涉及特定政黨立法委員之說明與特定政黨立場,
應視為政治新聞無誤。
原作者雖沒有在政治新聞文章中附上心得,
但在推文中陳述對相關文化政策之看法,此行為就是在發表心得,
且推文前並無其他使用者推文,無法認定是在和其他使用者討論新聞內容,
群組認為,
小組長認定為惡意規避板規罰則並無偏誤,屬合理裁量範疇。
2.
小組長為現任代理板主,自有看板文章管理權與制定板規權,
其為維持看板風氣與便於板務管理新增制定板規,
且新增之板規影響範圍為全看板所有使用者,
難以認定為針對單一使用者,並無不當之處。
綜上所述,
裁定申訴案駁回。
本文同步轉錄至 L_TaiwanPlaz 存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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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影橫斜,暗香浮動,低酌淺唱月明中。
休去,休去,
驚起一枕奇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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