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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弟妹好, 課輔有上到一個概念要跟大家更正一下 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那邊 在課輔時我說: 之前有提到行政法院83年3月份庭長、評事聯席會議:符合例外情形對前階段行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回歸原則顯名主意 不過老師認為83年的見解原則仍是顯名主義,只是例外對前階段 所以後面91年的見解並沒有「回歸」,而只是重申而已,83年決議現仍有適用 幫大家整理一下: 考期中考時請照老師的見解,用83年決議解答即可,不需再特別提91年見解 91年那個見解用在以後階段行為救濟 但法院仍可審查前階段的行為。 不好意思,再請大家注意一下了~ 有問題可以再寄信問我[email protected] 最後,上星期有教到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, 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老師是贊成反面理論的 上星期沒有說清楚 這邊補充一下 期中考請以老師上課所教為主,課輔只是幫大家多補充一些東西而已喔 以璇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40.119.50.81 ※ 編輯: bulestar 來自: 140.119.149.51 (04/17 18:49) ※ 編輯: bulestar 來自: 140.119.149.51 (04/17 18:5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