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solsol (亂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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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Fw: 回應solsol一案
時間Mon May 25 01:02:48 2026
※ [本文轉錄自 BoardCourt 看板 #1g4TbEon ]
作者: solsol (亂風) 看板: BoardCourt
標題: Re: 回應solsol一案
時間: Sun May 24 00:43:54 2026
申訴人不同意<過了時效>這說法
理由有以下:
一. 主要理由: 判罰案,承辦板主Paul1021沒有合法.合規宣判
一個合格的宣判必須滿足2個條件
1. 明確的宣告宣判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
2. 明確的告知申訴人
此案,承辦板主Paul1021 便宜行事 從未告知判決結果
客觀跡象甚至足以讓申訴人以為自己勝訴。
上訴期理當從申訴人明確得知宣判結果開始算。這是很基本的法學常識和做法。
#1eCqWfJ5 (StockPicket)
https://ibb.co/1fwJ3LRW 圖為判決結果,可見完全沒說判決結果為何
如果一個裁決、判決、處分,沒有明確讓當事人知道:
‧ 到底是勝訴還是敗訴
‧ 哪些主張被採納
‧ 哪些被駁回
‧ 救濟期間如何起算
那會產生「上訴期間是否已合法開始」的問題。
很多法律制度都承認:
上訴期間通常要以「合法送達」且「當事人可得知結果」為前提。
例如法院實務常見概念是:
‧ 判決未合法送達 → 上訴期間未起算
‧ 裁定內容不明確 → 可能影響期間起算
‧ 當事人無從知悉不利益結果 → 不應苛責其逾期
這不只是常識,其實是相當基本的程序法思維。
二. 次要可上訴理由:
申訴人發現新證據<板規存在失職實習板主的處理判例>,案件有多種瑕疵
1. 承辦板主Paul1021理應督導實習板主履職,不能讓實習板主曠職。
如果容許實習板主曠職,就不該讓實習板主Paul1021成為關鍵一票。
Paul1021一方面放任實習板主曠職近66天,一方面讓實習板主成為關鍵一票,
,並且還特地隱瞞申訴人<<實習板主關鍵一票>>之事,Paul1021作法明顯不正當。
Paul1021和小組長IanLi明知有管理實習板主曠職的相關規定,卻一路蓄意隱瞞申訴人。
在群組長審理時,小組長IanLi甚至當庭對作群組長和申訴人作了偽證。
幸運的是申訴人自己找到證據證明小組長IanLi作偽證。
申訴人當庭向群組長nknuukyo指控IanLi作偽證。
奇妙的是群組長nknuukyo對偽證一事毫不在意。彷彿偽證很正當一般。
三. 次要理由:承辦板主Paul1021有多次拒絕答辯的爭議行為,
板規的解釋也存在無限上綱的行為。展示了雙標.權力傲慢和惡意曲解板規的爭議。
此案已呈現雙標板主Paul1021無人管理,小組長IanLi不在意,以板務自治理由不管。
群組長nknuukyo也毫不在意。並放任小組長IanLi作偽證,至今未做任何後續處理。
至今結果就是雙標板主無人管理。
小組長IanLi和群組長nknuukyo皆以<板務自治>為理由放任不管。
<板務自治>不是放任板主失當的合理理由。
板主Paul1021雙標並非僅僅只申訴人因個人案件才質疑,
而是現任板主BlueBird5566 當初做質疑的,
且是Paul1021自身心虛改判並建議申訴給小組長的。
有何合理的理由讓上級板務人員毫不作為?
四. 小組長作偽證的案件並沒有逾越上訴時限。
小組長偽證不正當行為是在本月5月的群組審理庭作出行為的。
偽證行為理當由群組長直接管轄。此案雖由判罰案間接產生,卻是該另行審理的。
群組長nknuukyo放任不管,所以申訴人在此上訴。並沒有逾越上訴時限。
※ 引述《nknuukyo (我無所能因敵成體)》之銘言:
: 二、本次S提出之請求雖然早已過了時效,
: 但其爭訟過程難免"在輿論上"讓人對此處的法安定性、一致性產生疑惑,
: 故此處認有詮釋之必要。
: 經查,就板務為兩人之情形,申訴翻案與處罰成立之狀況依然不同,
: 並未有損害外部一致性之情形。
: 文章代碼(AID): #1g0Mwb5b (AboutBoards)。
肯請群組長提供具體板規條文和具體判例證明。
引用的判決文,只見到群組長以自身的假想擴大解讀板規怎麼做,且無判例佐證。
若群組長對條文和判例不夠熟悉,可請下屬資深的小組長和板主協助提供判例。
此明顯非難事。比群組長自身假想擴大解讀,會更有說服力。
群組長一方面主張板務自治,用之當理由放任雙標板主和偽證小組長未處置。
卻在申訴人已證明板務自治慣例就是<二位板主時,一人判未達就不處罰>
群組長在此卻像靠自己空想解讀,用之直接推翻板務自治慣例,無視慣例。
疑似自相矛盾,恐有<板務自治>自助餐的嫌疑。
其次,群組長對小組長隱瞞關鍵的曠職實習板主處理慣例部分,完全不做評論。
完全忽略的對申訴人有利的證據,也不傳喚要求小組長解釋。
直接完全避談。申訴人非常不理解。
最後,申訴人上訴至此,並非只在意個人案件勝負和水桶與否。
存在三大主張並行:
1. 個人判罰案件勝負
2. 板務程序不正義的釐清和程序導正
3. 不正當的板務人員的管理,不該放任
懇請站長在三個方面都做處理,而非只聚焦在申訴人的個人案件勝負。
申訴人不同意群組長nknuukyo主張把案件限縮在申訴人的個人判罰上,這是曲解。
就算判罰案申訴人最終敗訴,主張2和3也該另行處理。
舉例,如果判罰案敗訴了,板主雙標.小組長作偽證等於沒錯了.可以不處置了?
這次是錯誤的限縮.不正當的簡化。
群組長的判決文就是一份極簡化的限縮
1) 完全限縮到只針對申訴人判罰案勝負,還簡化到不提供判例,只提供群組長自身假想。
2) 程序爭議幾乎不釐清。曠職實習板主的一票是否應該列入,列入有沒有公平性也不解釋
3) 不正當的板務人員的管理,以板務自治為理由放任不管。
有沒有雙標行為? 群組長不管.不評論
有沒有偽證行為? 群組長不管.不評論
讓人覺得群組長是否就只想快速結案.省事為上?
申訴人完全不認同群組長極致限縮的判定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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